谭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非法言词证据排除
案由:
窝藏、包庇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2)南刑初字第16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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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2)南刑初字第168号判决书
2、案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伏秀。
被告人:谭某,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4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小星北京宝麒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6、审结时间:201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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