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吸毒致幻;原因自由行为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刑初字第424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齐颂梅

周祖广

杨恂

代理律师:

黎明智

法官解说
根据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作为一名成年人,被告人宋某理应知道毒品对人身的危害,但仍选择吸食毒品而使自己陷于精神不可控制的状态,故其应当承担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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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刑初字第424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如全、代检查员丁家辉。
被告人宋某,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于广西柳州市太阳村,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柳州市柳南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现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4年6月2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黎明智,广西广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齐颂梅;人民陪审员:周祖广、杨恂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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