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诉杨某买卖合同案 原告诉讼主体认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西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二)字第16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袁奇

韦晓英

谭慧文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有几个关键点,其一,原告是否为适格主体的问题。被告辩称本案的适格原告应该是区域经销合同的甲方奇安达(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广西品牌管理中心,认为原告苏某只是代表甲方签字,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但经审理查明事实后,承办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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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二)字第164号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苏某。
委托代理人陈善荣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1。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袁奇;人民陪审员:韦晓英、谭慧文。
6.审结时间:2012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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