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詹某被控职务侵占有罪案 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更改销售价格以实现侵占目的
案由:
职务侵占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和清律师事务所

广西甲天下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4)415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肖正春

于饶

周祖广

代理律师:

沈岐佩

黎钧华

法官解说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纷繁复杂的经济现象层出不穷,经济犯罪的手段也变得复杂多样,呈现隐蔽性越来越强的特点,法律要通过解释才能揭露隐蔽的犯罪行为,给予相关的人员刑事处罚。
职务侵占罪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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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 刑事判决书字号: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4)415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职务侵占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伏秀、代检察员马勇勇
第一被告人:李某,男,1975年6月4日出生于广西柳州市,汉族,大专文化,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员工。
辩护人:沈岐佩,广西和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二被告人:詹某,男,1950年5月11日出生于广西柳州市,汉族,高中文化,退休工人。
辩护人:黎钧华,广西甲天下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肖正春;助理审判员于饶;人民陪审员:周祖广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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