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诈骗案 招摇撞骗罪;诈骗罪;想象竞合
案由:
诈骗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刑初字第4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于饶

黄柳明

杨金兰

法官解说
当前社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的行为越来越多,司法机关在确定此类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招摇撞骗罪时,一定要清楚两种犯罪的区别:
1、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
诈骗罪的犯罪目的仅仅是想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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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刑初字第42号判决书
2.案由:诈骗罪
3.诉讼双方
被告人韦某,男,1964年7月20日出生于广西鹿寨县,壮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鹿寨县鹿寨镇建中西路6号,现住柳州市柳南区。曾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1月9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09年8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3年8月22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安娜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于饶;人民陪审员:黄柳明、杨金兰
6.审结时间:201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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