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某诉广西柳州公路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案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承包合同的性质认定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正源法律服务所

甲天下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柳市民三终字第41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10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肖刚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劳动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管理支配的隶属关系,法律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较大的强制性,用人单位必须在提供劳动条件、薪酬、休息及社会保险等方面履行法定的强制义务。而承包合同则属于一般的民事合同范畴,双方主体地位平等,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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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09)南民初(一)字第1759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柳市民三终字第410号。
2.案由:劳动争议。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纪某。
委托代理人:张明,正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广西柳州公路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公路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蓝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韦剑军甲天下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批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鸿;人民陪审员:杨金兰陈超兰。
二审法院: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覃琪蓉;审判员:王钢朱文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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