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王某诉张某租赁合同案 抗辩权;租金;先履行抗辩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民上字第30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韦强

梁伟龙

法官解说
简要分析合同中的两次租赁行为。对于楼房的租赁,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押金人民币50000元,是对合同义务的一种积极履行,但被告收下押金后并没有把楼房交付给原告,直至起诉时被告仍实际占有控制楼房。对此,原告无法按合同的约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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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柳州市鹿寨县人民法院(2012)民字第23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民上字第303号判决书。
2、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黄某。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王某。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韦强,广西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梁伟龙,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柳州市鹿寨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吕文红;人民陪审员:邱禄兴翁庆芳。
二审法院: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文泉;代理审判员:温清华申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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