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润土建材有限公司诉柳州瑞诚教育后勤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无权代理 追认 善意相对人 表见代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柳市民终第13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江侦

李婷婷

申武

代理律师:

覃中为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黄某收取润土公司30000元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对此,作如下分析:一、黄某以瑞诚公司名义与润土公司签订《供货合同》,黄某既没有向润土公司出示任何工作证明、授权委托书、瑞诚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等证明其能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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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二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柳市民终第13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柳州市润土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土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覃中为,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被上诉人):柳州瑞诚教育后勤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诚公司)。
法定代表人:覃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詹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某,该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华;人民陪审员:莫欣能、李佩芳。
二审法院: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江侦;代理审判员:李婷婷、申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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