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昆明分公司保险合同案
案由:
再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昆民终字第57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2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曹军 单位:
1.对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认定,是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之一。本案投保方肖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及附加盗窃险,并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开具保险费收据并签发了保险单,因此,双方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均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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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1997)五法北民初字第011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昆民终字第578号。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肖某,男,25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昆明市。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杨健昆明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昆明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李萌王锦萍昆明市袁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申武。
二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莉;审判员:张连荣;代理审判员:邹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6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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