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陶某等买卖合同案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柳市民二终字第2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赖政权

朱文泉

申武

代理律师:

徐智斌

覃益飞

蒙占敏

法官解说
在现实中存在着许多个体工商户业主利用变更或者注销营业执照名称之后,继续使用原来的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进行经营,当产生债务时其业主不予承认,往往造成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困难局面,而本案就是如此。原告并不知情被告的营业执照已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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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2011)鱼民初(二)字第15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柳市民二终字第27号判决书。
(二)案由:买卖合同。
(三)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徐智斌广西永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覃益飞,广西永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上诉人)陶某。
被告(上诉人)梁某,系被告陶某的妻子。
二审共同委托代理人:蒙占敏广西民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曾光明。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赖政权;审判员:朱文泉;代理审判员:申武
(六)审结时间。
一审结案时间:2011年11月14日。
二审结案时间:2012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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