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1诉融安县板榄镇东岭村上河屯、邓某3合伙案 合伙出资;转股;合同效力
案由:
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融安县法律服务所

广西桔乡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柳市民一终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慕祥

古龙盘

黄智文

代理律师:

余敏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在于对合伙出资的理解。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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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融安县人民法院(2013)融民一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柳市民一终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合伙纠纷。
3.诉状双方:
原告(上诉人):邓某1。
委托代理人:肖胜荣,融安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融安县板榄镇东岭村上河屯。
负责人:邓某2,该屯屯长。
被告(被上诉人):邓某3。
二被告(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余敏,广西桔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融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覃付良;审判员:尹珏;人民陪审员:黄小妹。
二审法院: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慕祥;审判员:古龙盘;代理审判员:黄智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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