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等诉陈某所有权确认案 划拨;住宅用地;转让;审批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河池市法律援助中心

鹿寨县法律服务所

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柳市民一终字第97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黄智文

丘洪兵

翁春亚

代理律师:

郭明森

韦仁林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因此,现实生活中,转让宅基地的情况并不少见,而本案特殊在于涉及划拔国有土地性质的住宅用地转让,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关于土地转让的效力问题。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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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2014)鹿民一初字第9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柳市民一终字第970号判决书。
2.案由:所有权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廖某。
原告李某(被上诉人)。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郭明森,河池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上诉人)陈某。
一审委托代理人韦天明,鹿寨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二审委托代理人韦仁林,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廖筱艳;人民陪审员:廖连昌、巫裕家。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智文;代理审判员:丘洪兵、翁春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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