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流氓案
案由:
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5)柳地刑终字第5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0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雷添裕 单位:
这是一起通过刊登征婚启事捕捉犯罪对象以达到玩弄女性目的的流氓案件。行为人韦某通过刊登征婚启事,以谈恋爱为名,在3年半中,诱骗了6名女青年与自己非法同居,发生两性关系,并导致其中1人怀孕打胎。案发后,韦某极力为自己的行为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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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1995)鹿刑初字第94号。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5)柳地刑终字第57号。
2.案由:韦某流氓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韦某,另名韦某1、梁某,男,36岁,壮族,鹿寨县人,捕前系鹿寨县县志办公室干部。1994年11月11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覃世东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赖某,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第一高级中学老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蒙世军;代理审判员:巫裕家;人民陪审员:李希康。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韦柳林;代理审判员:李大跃林荣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7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0月13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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