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等诉蓝某等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责任案 赔偿责任;原因力大小;责任比例
案由:
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忻城县法律援助中心

广西华恒信律师务所

柳州市正明法律服务所

忻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来民三终字第9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李永中

覃禄勇

法官解说
目前,我国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责任认定是进行附带性司法审查。附带性审查是对具体行政行为予以采信或拒绝采纳的一种方式,但不能对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变更等。因此,在对责任的认定方面,法官需要在具体案件中更加细致的对材料进行分析。
...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忻城县人民法院(2012)忻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来民三终字第90号判决书
2、案由: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周某。
原告(上诉人):唐某。
原告(上诉人):唐某2。
原告(上诉人):唐某3。
四原告一审委托代理人(上诉人):李永中,忻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四原告二审委托代理人(上诉人)覃禄勇,广西华恒信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蓝某。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覃杰,柳州市正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蒙某。
被告:蓝某2。
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樊山民,忻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忻城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覃晓凤;代理审判员:罗培贤;人民陪审员:韦显志。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韦柳林;审判员:韦海燕赵小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月1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