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诉湛江市交通局地方公路管理总站等水上旅客运输人身损害赔偿案 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可否同时给付
案由:
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调解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民四终字第223号民事调解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8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文静 单位: 广东省广州海事法院
本案是因被告在履行水路旅客运输合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侵害到旅客的人身权益而引起的纠纷。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原告可以选择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原告以被告对“特机801”船管理不善,该船安全防护措施缺失,导致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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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州海事法院(2008)广海法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调解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民四终字第223号民事调解书。
2.案由:水上旅客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系死者杨某之妻)。
原告(被上诉人):杨某1(系死者杨某之子)。
原告(被上诉人):杨某2(系死者杨某之子)。
原告(被上诉人):杨某3(系死者杨某之子)。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一审):钟永华周封地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湛江市交通局地方公路管理总站。
法定代表人:廖某,该站站长。
被告(上诉人):湛江市霞山区特呈岛渡口所。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渡口所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尹年长广东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州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倪学伟;审判员:文静;代理审判员:杨优升。
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舜贤;代理审判员:李继张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4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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