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等组织、强迫、协助组织他人卖淫案
案由: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6)桂刑核字第828号
审结日期:
1996年12月3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卡 单位:
这是一起恶性卖淫嫖娼犯罪案件,涉及三个罪名,即组织他人卖淫罪、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强迫他人卖淫罪。这几种犯罪均是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新增加的罪名...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6)梧地刑初字第112号。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6)桂刑核字第828号。
2.案由:谢某、谢某1、谢某2、谢某3组织他人卖淫,谢某4、邱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梧州分院,检察员陈琴,代理检察员陈奕奇。
被告人(上诉人):谢某,男,22岁(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广西贺县人,农民。1996年6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罗荣珍吴红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谢某1,女,29岁(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广西贺县人,农民。1996年6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张超文吴红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谢某2,女,27岁(196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广西贺县人,农民。1996年6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吴增勇吴红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谢某3,男,24岁(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广西贺县人,农民。1996年6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吴红辉吴红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某4,男,25岁(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广西贺县人,农民。1996年6月23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邱某,女,19岁(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广西昭平县人,居民。1996年6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邱某1,被告人邱某的父亲。
4.审级:二审、复核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桂卿;审判员:钟自彬;代理审判员:覃祚著。
二审法院(复核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卡;审判员:韦国超马济春;代理审判员:文秋德韦柳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1月5日。
二审(复核审)审结时间:1996年12月3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