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投毒案
案由:
过失投毒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梧州市广兴个体饮食店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6)桂刑核字第37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6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梁雅彬 单位:
本案值得注意的是,对蒋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即是定故意杀人罪还是定投毒罪?故意杀人罪与投毒罪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所实施犯罪行为在客观上是危害特定的人还是不特定的多人。故意杀人罪,其犯罪行为指向的是特定的一人或几个人,而投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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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梧市刑初字第24号。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6)桂刑核字第372号。
2.案由:蒋某投毒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悟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立志、刘炳珍。
被告人(上诉人):蒋某,女,22岁,瑶族,广西富川县人,原务农,捕前曾在梧州市广兴个体饮食店当雇工。1996年5月12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黎英丽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煜,广西壮族自治区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复核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白宜建;审判员:梁雅彬李香山。
二审法院(复核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韦国超:代理审判员:文秋德林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6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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