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虎林市人民法院(2013)年虎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廖敏;代理审判员刘航;代理审判员:石岩。
(二)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李某、刘某贩卖毒品,数量较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为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三)事实和证据
2013年6月14日,被告人李某找到被告人刘某,称手里有冰毒需要找买家。被告人刘某随后打电话给虎林市虎林镇居民"迎君"旅店老板赵某,让其帮忙找个买家。当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刘某携带冰毒乘坐出租车从鸡西市赶往虎林市,次日凌晨到达虎林市虎林镇后,找到赵某要求出"货",赵称买"货"的人不在,被告人李某、刘某随后离开。6月15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刘某打电话约赵某到虎林市"禧龙"宾馆219房间见面,赵某到场后要求验货,被告人李某将藏匿在房间窗帘盒内的透明塑料袋拿出,内有多包白色晶体物。赵某离开"禧龙"宾馆后立即向警方报案。当日10时45分许,被告人李某、刘某在虎林市虎林镇"乌苏里江"鱼馆被抓获,警方缴获白色晶体物42袋。经检验,白色晶体物为甲基苯丙胺(冰毒)28.6克。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物证冰毒"照片"、公安警用制服(照片)、公安工作证(照片);
2、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案件说明、收条、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存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
3、证人赵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刘某的供述和辩解;4、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检验报告。
(四)判案理由
虎林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刘某贩卖毒品28.6克,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虎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刘某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保外就医期间贩卖毒品,其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不计入刑罚执行期,故应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被告人李某、刘某在开庭审理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五)定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六)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本罪二被告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过失不构成本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贩卖方式既可以是公开的,也要能是秘密的;既可以是行为人请求对方购买,也可能是对方请求行为人转让;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给对方,也可能是间接交付给对方。在间接交付的场合,如果中间人认识到是毒品而帮助转交给买方的,则该中间人的行为也是贩卖毒品;如果中间人没有认识到是毒品,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是有偿转让,但行为人交付毒品既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既可能在交付毒品的同时获取物质利益,也可能先交付毒品后获取利益或先获取物质利益而后交付毒品。如果是无偿转让毒品,如赠与等,则不属于贩卖毒品。毒品的来源既可能是自己制造的毒品,也可能是自己购买的毒品,还可能是通过其他方法取得的毒品。贩卖的对方没有限制,即不问对方是否达到法定年龄、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力、是否与贩卖人具有某种关系。出于贩卖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也应认定为贩卖毒品。
(王心怡)
【裁判要旨】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贩卖是有偿转让,但行为人交付毒品既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既可能在交付毒品的同时获取物质利益,也可能先交付毒品后获取利益或先获取物质利益而后交付毒品。毒品的来源既可能是自己制造的毒品,也可能是自己购买的毒品,还可能是通过其他方法取得的毒品。贩卖的对方没有限制,即不问对方是否达到法定年龄、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力、是否与贩卖人具有某种关系。出于贩卖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也应认定为贩卖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