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过失杀人案
案由:
过失投毒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1993)祁刑初字第4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8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施青波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将过失犯罪规定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行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在本案发生过程中,起初,黄某是不法侵害的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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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1993)祁刑初字第49号判决书。
2.案由:黄某过失重伤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周建平。
被告人:黄某,男,20岁,汉族,湖南省常宁县人,工人,1993年5月10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唐劲松衡阳市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辉衡阳市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施春波;代理审判员:蒋文胜王小荣
6.审结时间:199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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