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力尔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诉齐某1、李某等劳动争议纠纷案 工伤保险;抚恤金;协议效力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2)祁民初字第844号
审理法官:

邓凤生

代理律师:

张竞蔚

何名盛

法官解说
本案存在两个方面的法律争点:一、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是否该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核定;二、因无亲子鉴定结论,齐某1未被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确定为抚恤对象,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先行支付齐某1抚恤金后再通过法律救途径向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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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2)祁民初字第844号
2、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湖南科力尔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葆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竞蔚,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某1
法定代理人:周某
被告:李某
被告:齐某2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名盛,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邓凤生
6.审结时间:201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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