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不服祁阳县国家税务局税务罚款决定案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湖南省祁阳县潘家埠镇中洲村第七组

祁阳县第七中学

祁阳县祁诚(原第二)律师事务所

祁阳县祁诚(原第二)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1996)祁行初字第0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4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蒋崇和 单位:
本案诉讼是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引起的。抗税事实发生以后,被告国税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对陈处以罚款的决定,制作了税务行政处罚报批表二份,并由主管局领导签发了意见,于199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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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1996)祁行初字第09号。
2.案由:不服税务罚款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女,1955年5月25日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村民,住祁阳。
委托代理人:曾某,1950年1月28日生,汉族,祁阳县第七中学教师,系原告丈夫。
委托代理人:邹天翔祁阳县祁诚(原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祁阳县国家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易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廖春元祁阳县祁诚(原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易某,该局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谭经建;审判员:李茂林周耀斌
6.审结时间:199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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