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破坏集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数罪并罚、想象竞合犯
案由:
过失投毒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吉刑终字第5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6月1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马彦彬 单位:
本案一、二审认定的事实是相同的,但作出了不同的判决,分歧焦点在于对叶某毒杀他人耕牛并销售有毒牛肉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公诉意见及一审均认为构成投毒罪,二审改变为破坏集体生产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审的判决意见是正确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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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吉刑初字第136号。
二审判决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吉刑终字第58号。
2.案由:叶某投毒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金钟德。
被告人(上诉人):叶某,男,32岁,汉族,吉林省磐石市人,农民。1995年4月9日因本案被收容审查,同年5月25日被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永力;代理审判员:黄明王平。
二审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邱玉村;审判员:越兴武;代理审判员:王松岩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11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6月18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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