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等重大责任事故案 因果关系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柳州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第四工程处

广西汇泰律师事务所

柳州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第四工程处

广西八桂律师事务所

柳州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第四工程处

广西永维律师事务所

柳州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

广西步高律师事务所

柳州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机务

广西正扬律师事务所

柳州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第四工程处

广西广天一律师事务所

柳州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第四工程处

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

柳州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第四工程处

广西正泰和律师事务所

柳州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安全保卫设备科

广西孺子牛律师事务所

广西永维律师事务所

广西步高律师事务所

广西正泰和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1)桂刑终字第13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0月1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柚生 单位:
本案涉及因果关系问题、农民临时工是否可以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主体问题以及罪责问题。
1.关于本案的因果关系。由于吴某、潘某等9人违反规章制度和施工惯例的行为共同作用,致使本应全部撤离的水泥隔离墩被非正常地放置在正常行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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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柳市刑初字第16号。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1)桂刑终字第137号。
2.案由:重大责任事故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江发;检察员:舒周穗;代理检察员:郭嵩。
被告人(上诉人):吴某,男,1971年8月6日出生,广西博白县人,汉族,中专文化,系柳州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第四工程处施工员。
一审辩护人:曾文捷广西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潘某,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湖南省新邵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柳州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第四工程处临时工。
一审辩护人:程连才广西八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潘雪皑,广西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郝某,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山西省河津市人,汉族,大专文化,系柳州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第四工程处主任。
一、二审辩护人:徐智斌周世闻广西永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于某,男,1950年6月15日出生,广西灵川县人,汉族,大专文化,系柳州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副主任。
一、二审辩护人:李定中董学能广西步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罗某,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广西马山县人,壮族,大专文化,系柳州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机务安全员。
辩护人:刘海广西正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潘某1,男,1945年5月24日出生,湖南省新邵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柳州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第四工程处临时工。
辩护人:翁继广西广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祥坤,广西广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彭某,男,1954年8月1日出生,湖南省新邵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系柳州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第四工程处临时工。
辩护人:刘向前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连福,广西华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刘某,男,1950年10月3日出生,湖南省新邵县人,汉族,文盲,农民,系柳州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第四工程处临时工。
指定辩护人:王成潘维燕广西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男,1949年9月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柳州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安全保卫设备科科长。
辩护人:李炳田广西孺子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被告人,除被告人于某因本案于2000年8月24日被逮捕外,其余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00年7月27日被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毅;审判员:官威胡海兰。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韦国超;审判员:沈洪;代理审判员:张柚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5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10月19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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