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等抢劫,覃某抢劫、强奸案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9)桂刑终字第9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8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秀军 单位:
本案涉及到定罪、量刑情节等问题,在一审程序中,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中,包括了强奸罪的犯罪事实,但对该强奸犯罪事实却认定为抢劫罪的量刑情节,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以及被害人的请求,依法认定覃某犯有强奸罪。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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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9)贺地刑初字第13号。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9)桂刑终字第96号。
2.案由:抢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贺州分院,代理检察员:林涛。
被告人(上诉人):吕某,男,27岁,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农民。1998年10月17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张远和、叶庆洪,广西灵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覃某,男,17岁,壮族,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农民。1998年10月17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梁锦麟贺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某,男,22岁,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农民。1998年10月18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陈永福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秀军;人民陪审员:黄丽娟卢青群。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道凤;代理审判员:张柚生刘洲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5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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