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等交通肇事、重大责任事故案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梧刑终字第9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12月1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黎经耀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在公诉机关起诉前,有多家报刊电台作了报导,社会影响较大,控辩双方争议的最大焦点是对江某、甘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公诉机关认为因江某、甘某不认真履行其作为司机的职责,而致使发生重大的伤亡事故,江某、甘某的行为,应以重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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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2003)藤刑初字第168号。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梧刑终字第90号。
2.案由:交通肇事、重大责任事故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志良、韦焕成。
被告人:区某(曾用名区某1),男,1981年5月31日出生于广西藤县,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藤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3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江某,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于广西藤县,汉族,高中文化,司机,住藤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3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梁远行文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莫洁如家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俞述璧,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甘某,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于广西藤县,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藤县,因涉嫌交通肇事,2003年6月19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王飞全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邱俊山彤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覃延昌;审判员:罗东强廖海云。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卓贤;代理审判员:黎经耀程耀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10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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