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等盗窃案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1)桂刑终字第17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0月2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吴卓贤 单位:
本案是一起盗窃金融机构巨额资金的严重刑事案件,诉争的焦点是定性问题,也就是本案的定性是属于盗窃还是诈骗。盗窃罪和诈骗罪在犯罪构成方面有许多相同之处,而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前者是“秘密窃取”,后者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两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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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梧刑初字第29号。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1)桂刑终字第176号。
2.案由: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郭梓勤。
被告人(上诉人):钟某,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于广西梧州市,大专文化,原系中国银行梧州分行职员,于2000年12月29日解除劳动合同。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1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霍寿延张惠玲家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张惠玲家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女,1982年11月6日出生于广西梧州市,中专文化,电大在校学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1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麦志翔争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卢某,女,1982年8月20日出生于广西梧州市,初中文化,公司职员。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1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钟伦东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邓昌言;审判员:吴卓贤;代理审判员:钟雄生。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济春;代理审判员:何锦松周海滨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8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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