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某等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容留卖淫案
案由:
协助组织卖淫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09)青刑初字第32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8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管收年 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本案存在一个特殊的情况,被告人成某操纵的四个卖淫女中,郭某某、李某某是被强迫的,杭某某、樊某是自愿的。
按照一般的法学理论,被告人成某实施了“强迫”与“组织”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行为,对应着强迫行为和组织行为分别定强迫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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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09)青刑初字第322号。
2.案由: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和容留卖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代永亮。
被告人:成某,曾用名成某1、张某,男,1988年1月3日出生于吉林省,朝鲜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辉南县。因本案于2009年5月14日被逮捕。
辩护人:田苗苗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某,绰号咪咪,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于吉林省,朝鲜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辉南县。因本案于2009年5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宋某,男,1981年11月19日出生于吉林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辉南县。因本案于2009年5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胥某,男,1960年6月28日出生于吉林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因本案于2009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
辩护人:甄军涛天津元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洪利;人民陪审员:翁长来韩恩玲
6.审结时间:2009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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