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某、张某等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
文书字号: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3)绍嵊刑初字第64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01月2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安琳 单位: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1.组织性与管理性是组织卖淫的本质特征,不能因为组织卖淫含有容留卖淫的某些特征而认定容留卖淫罪
是否具有组织性是区分组织卖淫罪和容留卖淫罪的关键,判定行为人是否有组织行为和居于组织地位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把握:一是是否建立...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3)绍嵊刑初字第645号。
2.案由: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杨。
被告人:应某,男,1972年11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仙居县。2013年4月4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张涵刚浙江西子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宋建明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1970年7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嵊州市。2013年8月1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尹志南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顾某,女,1972年2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仙居县。2013年3月29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芳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余耘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1,男,1992年10月1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仙居县。2013年4月4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过学超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丁某,女,1987年6月15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职员,住浙江省嵊州市。2013年10月24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安琳;人民陪审员:潘大华倪越明
6.审结时间:2014年1月2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