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 防卫行为 自动投案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自动投案,防卫过当
文书字号: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2)绍嵊刑初字第63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安琳

王国金

贝仲林

代理律师:

马啸

法官解说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的处理重点是查明被告人是否有自动投案的行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案发后未报警投案,他人也未报警,被告人的报警行为系案发前其以被害人身份作出,故被告人不成立自动投案从而不成立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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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2)绍嵊刑初字第634号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良富。
被告人王某,因本案于2012年6月12日被逮捕。
辩护人马啸,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安琳;人民陪审员:王国金、贝仲林。
6、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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