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聚众斗殴案 聚众斗殴罪 持械 首要分子
案由:
聚众斗殴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2)绍嵊刑初字第37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郑林海

金以康

王国金

代理律师:

王慧勇

法官解说
本案是因口角而引发的持械聚众斗殴,结果导致三人轻伤,数人轻微伤,几乎每个参与者都有不大不小的伤痕。本案值得注意的有两点:一是参与斗殴的双方各自几乎是来自同一个地方。现在很多外地人都是结伴来嵊州打工,为的是能够有更多的照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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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2)绍嵊刑初字第371号判决书。
2、案由:聚众斗殴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83年4月21日出生,苗族,高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赫章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慧勇,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林海;人民陪审员:金以康、王国金
6、审结时间:2012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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