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聚众斗殴案
文书字号: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德中刑一终字第1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12月0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林清梅 单位: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实践中,存在行为人实施了聚众行为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实施斗殴行为的现象,对于这种现象该如何定性的问题存在认识上的差异。有观点认为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只实施了聚众行为就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进行斗殴,未对法益造成实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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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2011)庆刑初字第39号。
二审裁定书: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德中刑一终字第18号。
2.案由:聚众斗殴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金英、芦广庆、刘如秀。
被告人(上诉人):刘某,男,1972年6月9日出生,经商。
一审辩护人:梁建光北京市万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辩护人:吴彬山东方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王志兴山东志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潘某,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农民。
一审辩护人:张春莉北京市万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二审辩护人:陈国升山东方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士新;审判员:刘辉赵立华。
二审法院: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雪梅;审判员:李进生卢金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8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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