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七星农机有限公司诉宋某等买卖合同案 继承;遗产范围;抚养教育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4)榆民初字第367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杨壮

刘雪梅

张静

代理律师:

邴文丽

法官解说
此案是一起农民购买原告公司农用拖拉机和收割机尚欠原告货款,因该购买人意外死亡所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就本案买卖关系的事实应该说比较简单,由于买受人的死亡,所产生了新的法律关系,即购买人(死者宋某2)的子女成为本案的义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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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4)榆民初字第3679号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长春七星农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振庆,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邴文丽,系吉林鸿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
被告宋某1。
法定代理人李某,系二被告之母。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壮,人民陪审员:刘雪梅张静
6、审结时间:2014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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