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抢劫案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刑上字第3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5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璐 单位: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吴某犯有抢劫罪没有异议,但对于他的犯罪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形态,一、二审法院的判决作出了不同的认定,并据此对行为人作出了不同的量刑,即一审法院认为吴某的抢劫行为是属于抢劫未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二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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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1995)榆法刑初字第61号。
二审判决书: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刑上字第31号。
2.案由:吴某抢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田慧颖。
被告人(上诉人):吴某,男,24岁,汉族,黑龙江省绥棱县人,系哈尔滨市造纸三厂工人。1994年12月6日因本案被捕。
一审辩护人:李香利吉林省榆树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杨旭黑龙江省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英列;人民陪审员:杨景玲李瑞贤。
二审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樊东媛;代理审判员:李炜黄桂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3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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