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诉王某相邻关系案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长春市春安实业公司

吉林省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长民二终字第1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6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郭桂玲 单位:
将楼梯间前的过道出售及封闭,影响通行,违反《民法通则》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应认定买卖无效,对此较容易理解,审理本案的两级法院观点也一致。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楼梯间的买卖问题。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现实中这方面的纠纷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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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1994)南民初字第880号。
二审判决书: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长民二终字第11号。
2.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郑某,女,19岁,汉族,无业。
诉讼代理人:董某,女,无业。
被告(被上诉人):王某,男,45岁,汉族,长春市春安实业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于浩然吉林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上诉人):吉林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罗某,该公司经营科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晓玫;人民陪审员:薛恩昌张云会。
二审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运珍;代理审判员:陈明杰赵长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2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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