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某诉崔某债务案
案由:
债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驻长春市农业银行检察室

长春三景艺术制作有限公司

长春市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吉经终字第5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2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冯彦彬 单位:
本案涉及民事举证责任问题。举证责任,是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使用举证责任这一术语,但《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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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长经初字第390号。
二审判决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吉经终字第56号。
2.案由:债务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隋某,男,47岁,汉族,住长春市XX胡同。系长春市人民检察院驻长春市农业银行检察室书记员。
被告(上诉人):崔某,女,33岁,朝鲜族,住长春市。系长春三景艺术制作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张玉平长春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之元;审判员:周廷宾;代理审判员:金运珍。
二审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永昶;代理审判员:韩平政刘连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2月5日(经院长批准延长审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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