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吉林省诚信经纪人事务所期货交易保证金争议案
案由:
侵占期货交易保证金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吉经终字第14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7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冯彦彬 单位:
期货交易是相对现货交易而言的概念,指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定,由买卖双方通过签订一张合约确定以现在的价格买卖将来某个时间交收的货物的一种贸易方式。期货交易是商品交易的高级形式。期货交易具有很大的风险和投机性,期货交易既能给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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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长经初字第230号。
二审判决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吉经终字第147号。
2.案由:期货交易保证金争议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男,1957年2月2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
被告(上诉人):吉林省诚信经纪人事务所(下称诚信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杨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审):张作航长春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翔;代理审判员:付敏赵经家。
二审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勇武;审判员:韩平政;代理审判员:陈宏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2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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