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诉长春隆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抗辩权;履行方式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吉林省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

吉林理悦律师事务所

吉林省长春隆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省长春隆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4)榆民初字第28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杨壮

林春艳

孙雪

代理律师:

姜乔

法官解说
关于被告长春隆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合同履行抗辩权问题。
合同履行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而言的一种对抗权,是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6条、67条、68条分别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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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4)榆民初字第285号判决书
2.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立发,吉林省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乔,吉林理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隆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佳,吉林省长春隆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可南,吉林省长春隆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壮;人民陪审员:林春艳、孙雪
6.审结时间:201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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