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二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安全保障义务;过错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394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胡沛

刘正韬

赵小军

法官解说
从事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该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该承担与其应尽而未尽的安全保障义务相应的赔偿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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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2)石民初字第148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3948号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李某。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二分公司(以下简称地铁二分公司)。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阳;人民陪审员董淑清;人民陪审员刘雪梅。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沛;代理审判员刘正韬;代理审判员赵小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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