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1聚众斗殴案 聚众斗殴罪 故意伤害罪 故意
案由:
聚众斗殴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厦刑终字第260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被告人江某1所实施的聚众斗殴犯罪行为与故意伤害罪在客观表现方面有相似之处。在本案中由于被告人江某1被谢某殴打后报复对方,事后郭某组织双方调解,但被告人江某1一方预计到对方人数众多,有可能因为调解不成而引发斗殴,遂积极准...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1)湖刑初字第683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厦刑终字第260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聚众斗殴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江某1,男,199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洲;人民陪审员:方丽铃、何玉莲。
二审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福元;代理审判员:庄学忠陈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5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7月1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