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侵占公司财物案 溯及力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厦门好立工艺美术有限公司

福建省厦门市信实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1995)湖刑再初字第7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9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福元 单位:
本案行为人胡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是发生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下简称《决定》)颁布之前,案发却在《决定》实施后。因此,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涉及到《决定》的溯及力问题。对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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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1995)湖刑初字第78号。
再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1995)湖刑再初字第78号。
2.案由:胡某侵占公司财物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祖辉、吴劲松。
被告人:胡某,男,36岁,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原系厦门好立工艺美术有限公司仓管员。1995年3月23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黄加丹福建省厦门市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世齐;代理审判员:杨煌达蔡守业。
再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福元;审判员:苏明山;代理审判员:严文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7月14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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