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某非法买卖枪支案
案由:
非法经营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厦门安防科技学院

福建厦门凌一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厦刑终字第16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5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邓芳 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1.关于本案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买卖的对象是刑法意义上的枪支,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我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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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0)翔刑初字第264号。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厦刑终字第162号。
2.案由:非法买卖枪支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苏素专;代理检察员:郭有道。
被告人(上诉人):庄某,男,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厦门安防科技学院学生。2010年6月2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吴庆中、林薰福建厦门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海;代理审判员:邓芳;人民陪审员:王真珠。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福元;代理审判员:彭亚奴陈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3月8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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