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非法经营、赌博案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绍中刑终字第158号裁判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9月1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伟良 单位: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本案最关键的争议焦点是陈某行为的定性,其中涉及两个问题:一是陈某的行为是否属于销售彩票;二是本案的罪数问题。
关于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在刑事审判中,应对案件事实及性质进行实质性的分析和认定,而不能仅仅根据涉案事实的形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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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5)绍刑初字第332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绍中刑终字第158号裁判书。
2.案由:非法经营、赌博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黄宇峰。
被告人(上诉人):陈某,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无业。2005年4月14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董坚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巨某,女,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无业。2005年4月14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张东良浙江理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曾用名周某1)女,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农民。2005年4月14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张伯灿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女,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农民。2005年3月16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章明清浙江华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彭某,男,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农民。2005年4月14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梅其良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顾同德浙江通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女,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农民。2005年4月14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秦国光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屠建伟;审判员:王伟良;人民陪审员:程洪梅。
二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凯;审判员:陈伟明;代理审判员:陈建木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6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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