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挪用资金、虚报注册资本案
案由:
虚报注册资本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浙江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分公司金福公司

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

浙江天施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绍中刑终字第10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6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余洪来 单位: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
本案事实清楚,控、辩、审三方的焦点是在罪与非罪,但笔者认为,本案对何某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应无异议,本案的焦点是何某擅自用工程款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还是构成职务侵占罪。
1.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首先,二罪在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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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3)虞刑初字第160号。
二审裁定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绍中刑终字第106号。
2.案由:挪用资金、虚报注册资本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椿寿、崔妙娟。
被告人(上诉人):何某,男,196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上虞市人,浙江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分公司金福公司经理。因本案于2002年9月28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朱光先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二审辩护人:杜建平浙江天施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志芬;人民陪审员:何传敖邵文海。
二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中兴;审判员:张凯陈建木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4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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