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虚报注册资本案
案由:
虚报注册资本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豪迈达公司

豪迈达公司

江苏慈航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开刑二初字第4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11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施永华 单位:
合同即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目的,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经济交往的重要手段,不仅是连接市场主体的重要纽带,而且对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伴随而来的是合同诈骗犯罪行为的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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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开刑二初字第44号。
2.案由:虚报注册资本、合同诈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喜双庆。
被告单位:南通豪迈达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迈达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瑞兴路159号,法定代表人卢某。
诉讼代表人:吉某,男,豪迈达公司职工。
被告人:卢某,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富顺县,豪迈达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1月27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黄慈林江苏慈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施永华;代理审判员:蒋长永;人民陪审员:韩伟
6.审结时间:201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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