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某虚报注册资本案
案由:
虚报注册资本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无锡晋兆燃料科贸有限公司

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

江苏金渠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锡刑二终字第2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2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范莉 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对行为人卜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没有争议,但对行为人行为的定性,以及改判后罚金金额的确定,认识上存在一定的分歧。
1.采用代垫资手段骗取公司登记的,应当认定为虚报注册资本罪。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2011)北刑初字第25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锡刑二终字第20号。
2.案由:虚报注册资本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维萍。
被告人(上诉人):卜某,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无锡晋兆燃料科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0年4月22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一审辩护人:徐敏、宁飞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邹小新江苏金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杨建忠。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范莉;代理审判员:马小卫程德兵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2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2月1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