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持刀致被害人重伤,公诉机关举示的证据不能推出被告人具有杀人故意,故法院改变公诉机关的故意杀人未遂的指控,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厦刑终字第230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吴庆中

张志红

法官解说
本案中,控辩双方对被告人吴某持水果刀致被害人张某重伤系故意犯罪的认定无异议,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吴某在犯罪时是否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对此,法院认为,故意杀人罪指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伤害罪指故意伤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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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2)思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厦刑终字第230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故意伤害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仰虹、代理检察员林慧莹。
被告人吴某(上诉人)男,1988年8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辩护人吴庆中、张志红,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江玉华;审判员:张锦前;人民陪审员:苏丽英。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吕秋收;代理审判员:陈鸣陈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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