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强迫交易案
案由: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厦刑终字第271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9月0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芹菜 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人刘某、陈某、颜某、颜某1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相关犯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首先,公诉机关的指控不符合涉黑犯罪的组织特征。其一,因刘某拒不供认陈某、颜某、颜某2等人属于其领导的、从事的违法行为系其指使的,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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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08)同刑初字第32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厦刑终字第271号裁定书。
2.案由: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强迫交易案。
3.诉辩双方
公诉机关: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长太。
被告人:刘某,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福建省厦门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本案于2007年11月1日被监视居住,12月5日转为刑事拘留,12月12日以涉嫌犯强迫交易罪被逮捕。
辩护人:张海勇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陈某,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福建省厦门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11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8月14日被监视居住,8月3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转为刑事拘留,9月21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吴钟灵、方志雄,福建厦门银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颜某,绰号:“艺某”,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福建省厦门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7月31日被监视居住,8月16日转为刑事拘留,9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转为监视居住,9月21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陶京铭福建厦门合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颜某1,男,1985年6月29日出生,福建省厦门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本案于2007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9月21日被逮捕。
二审辩护人:卜祥伟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芹菜;审判员:李昌明;代理审判员:金玲。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许贞;代理审判员:庄学忠;代理审判员:高泉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6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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