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提供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案
案由: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厦刑初字第9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2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绮 单位:
本案系新类型案件。被告人陈某系菲籍华裔,伙同台湾人高某为他人购置假护照提供联络,交接服务,从中非法渔利,两被告人之行为均触犯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罪的补充规定》等,对此,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准确进...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厦刑初字第97号。
2.案由:陈某等提供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案。
3.诉讼双方
公诉人:福建省厦门市检察院,检察员吴伟蠊,代理检察员朱荣强。
被告人:陈某,男,59岁,汉族,原籍福建省南安县人,菲律宾共和国人,住菲律宾马尼拉市,商人(菲律宾护照号码3XXXX1)。
辩护人:叶水沓福建省厦门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某,男,38岁,汉族,台湾省台北县人,商人,住台湾台北县新庄市,来厦暂住厦门市袁浪屿。系龙岩市龙辉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济南鲁丸食品公司副董事长。
辩护人:李文章福建省厦门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庆林;代理审判员:王绮陈许贞
6.审结时间:1995年12月13日(依法延长审限)。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