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等盗窃案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厦门群贤律师事务所

厦门天地律师事务所

厦门市邮电局

夏门邮电局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厦刑初字第26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2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如曦 单位:
采用空中截码器窃取移动电话码号并非法复制和使用移动电话,是新形势下侵犯财产犯罪的一种新手法。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9月13日法复(1995)6号《关于对非法复制移动电话码号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对非法复制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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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厦刑初字第261号。
2.案由:蔡某等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伟、代理检察员陈利群。
被告人:蔡某,男,29岁,汉族,台湾省云林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经商,住台湾省台北县。1996年6月13日因盗窃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3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薛景元、欧阳忠淦,厦门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某,男,39岁,汉族,福建省泉州市人,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台湾省漳化县。1996年6月13日因盗窃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3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李明、陈忠志,厦门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厦门市邮电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男,厦门市邮电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男,40岁,汉族,福建省泉州市人,大专文化程度,夏门邮电局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阎夷林;代理审判员:陈许贞王向明
6.审结时间:1996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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