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抢劫案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闽刑终字第374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7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高泉和 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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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厦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闽刑终字第374号裁定书。
2.案由:抢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小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男,195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系被害人蔡某1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女,195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系被害人蔡某1之母。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化名李某1),男,1981年4月25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8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2004年4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5年9月21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苏德谋、曾毅,福建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苏德谋、卜水龙,福建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田某(别名田某1、外号“龙龙”),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抢夺罪于2004年8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5年4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5年9月21日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张军伟、曾华俊,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福全;代理审判员:李庆东高泉和。
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姜建州;代理审判员:黄长升何方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4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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